滇广两“康王”四年商标之争由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公司”)在安徽宣城制造假案骗取的驰名商标于7月23日被撤销后,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各方同声谴责汕头康王公司“傍名牌”侵权的恶劣行为,而为了逃避司法和行政处罚,利用现行法律漏洞造假认驰更已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因该案是我国已生效驰名商标被撤销的第一案,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法律法规的完善产生了极大推动。
近日,滇广两“康王”之争又有了戏剧性发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8日作出的一纸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滇虹药业”)第738354号化妆品“康王”商标维持注册的决定。根据这一判决,商评委将在未来三个月内针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全案概要如下:
2002年10月18日,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滇虹药业受让自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的一枚用于化妆品上的“康王”商标,商标注册号为738354。
在国家商标局没有通知滇虹药业质证的情况下,2003年12月17日,商标局作出撤200200727号《关于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的决定。
2004年1月9日,滇虹药业对撤销决定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06年7月26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6]第2432号《关于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下称“第2432号决定”),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2006年8月31日,汕头康王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第2432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起诉商评委,北京一中院于2006年12月28日判决:一、撤销商评委作出的第2432号决定;二、商评委三个月内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因不服北京一中院判决,2007年3月12日,商评委和滇虹药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原判。
针对北京高院的这个判决,记者采访了相关知识产权专家。专家表示,《商标法》设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立法意图旨在将市场上已经死亡的商标从商标簿上清除,并不是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北京一中院基于几个滇虹药业不规范使用商标的原因撤销商评委关于维持738354号“康王”商标注册的判决,不符合该撤销制度的立法宗旨。根据现行法规,在商评委没有根据北京高院判决作出新的复审决定之前,滇虹药业依然拥有第7383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记者了解到,作为国内著名现代化制药企业,滇虹药业拥有多类别计16枚带中文“康王”字样的商标,系列产品在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特别是其支柱产品“康王”发用洗剂,更已成为药用洗发产品中的知名名牌。在化妆品上,除了拥有争议中的738354号“康王”商标外,更拥有其企业字号“滇虹”和中文“康王”组合而成的“滇虹康王”商标,拥有了较为完备的“康王”注册商标保护体系,为什么滇虹药业仍然要极力保住738354号“康王”商标呢?